第十一條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機械淘汰報廢制度。凡有本辦法第十條(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報廢。
第十二條出租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具有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
第十三條提倡產權單位取得建筑工程管理部門頒發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配備建筑起重機械司機,負責本單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和操作駕駛。
第十四條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十五條產權單位應當按規定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裝置進行校驗和標定。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前,產權單位應當對整機進行維護保養,對其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出租的,在簽訂租賃協議時,出租單位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六)(七)項和第二款規定的資料;
(二)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三)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四)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安全裝置的校驗和標定資料;
(六)維修和技術改造資料;
(七)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八)累計運轉記錄。
第三章 建筑起重機械的備案
第十七條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門辦理備案,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申請表;
(二)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崗位安全責任制、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與起重機械有關的管理、檢驗、維護保養人員情況;
(五)企業生產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六)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監督檢驗證明(未實行制造許可的,提供省級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門組織的產品鑒定證明或備案證明)和產品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有關型式試驗合格證明等文件;
(七)購銷合同或發票;
(八)其他應提供的資料。
達到國家和省規定使用期限的,應提供評估報告;出租的設備,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進口的設備,提供國家規定的相關文件。
在用設備,還應提供本辦法第十六條(五)至(七)項規定的資料。
第十八條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予備案。
第十九條予以報廢的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核銷辦法
山東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管理…
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
山東省工貿行業企業風險分級管控和隱…
山東省可燃液體、液化烴及液化毒性氣…
山東省安全工程技術專業高級職稱評價…
關于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
山東省消防條例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山東省液氨儲存與裝卸安全生產技術規…
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關于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