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三十六條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建筑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負責人報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建筑工程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對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備案登記、安裝、檢驗檢測和使用等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對毗鄰學校、幼兒園、商場集市和城市主干道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建筑施工現場使用的起重機械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建筑工程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筑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九條負責辦理備案或者登記的建筑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
第四十條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安裝、使用單位和工程建設、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建筑工程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違反本辦法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發現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存在嚴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依法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高處作業吊籃,產權單位應參照本辦法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山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山東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登記管理暫行辦法》(魯建管發〔2004〕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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