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于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工傷認定條件是處理工商案件最核心、最關鍵的部分,而在司法實踐中,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關于“職工因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外延是否包含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存在不同的理解,往往造成同樣情況,出現不同的認定和處理結論,影響了當事人權益的實現,也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和統一性。
??? 一、典型案例。付某系某物流公司保安,2008年10月16日下班后騎摩托車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與相對方向行駛的賀某駕駛的拖拉機相撞,造成付某受傷。后經交警部門認定,付某系無證駕駛,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賀某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2008年12月22日,付某向當地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申請,稱其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害,請求認定工傷。2009年2月27日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結論為付某所受傷害確定為工傷。公司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因犯罪或違法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無證駕駛屬于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該行為同時也屬于違法治安管理的行為,屬于工傷認定排除性條件規定的情形,遂向當地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當地政府維持了工傷認定決定書,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案件的爭議焦點集中在了工傷認定的排除性條件的理解和適用上,即無證駕駛行為是否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 二、無證駕駛行為是否違反了治安管理。治安管理是依法由公安機關公開執行治安法規、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行為。治安管理究竟包括哪些范圍,這是一個不同時期有不同答案的問題。因為治安管理的范圍和內容并非一成不變,而是隨著社會政治、經濟和公共生活的發展,根據維護社會安定的需要,不斷加以調整的。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是否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 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正式施行,該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此時對是否違反治安管理的界定,主要依據就是1994年5月12日開始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條,詳細羅列了挪用、轉借機動車駕駛證、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無證駕駛等十五類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毫無疑問,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施行期間,諸如酒后駕車、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就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從《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分離了出來,對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和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由專門的法律進行調整和規范。《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02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罰。此時,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是不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呢?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道路交通管理領域內的特別法,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一般法,依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的法理原則,自2004年5月1日起,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不應再同時是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了。
??? 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處罰法》正式施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隨之失去法律效力。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各自有了不同的法律進行調整和規范,違反交通管理與違反治安管理分屬不同的法律調整,理應不再出現認定上的困惑。然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四條卻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無證駕駛行為依然被規定在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也對無證駕駛行為作出了規定。由此,除無證駕駛外,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都不再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無證駕駛行為既是法律明確規定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也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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