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危險廢物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5月9日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郭萬清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合肥市危險廢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防治危險廢物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危險廢物(不含放射性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易燃性、有毒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或者傳染性的廢物。
第四條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險廢物和無害化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計劃、規劃、國土、經貿、衛生、物價、交通、公安、市容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市設立統一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負責全市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工作。
第二章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排污申報登記的有關規定,按時如實填報《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表》之日起5日內核發《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注冊證》。注冊登記事項需要變更時,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提前15日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置或委托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代為處置;不處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危險廢物由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代為處置的,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廢物的性質進行預處理,使之符合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接收要求。
第九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產生危險廢物單位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十條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應當制定危險廢物接收、運輸、貯存、處置、檢測、操作運行等規范和安全防護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處置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實行有償使用,其收費標準按照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危險廢物焚燒處理設施及焚燒過程中排放的煙氣,應當達到國家《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焚燒產生的殘渣、煙氣處理產生的飛塵,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處置要求進行安全填埋處置;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經處理后達標排放。
第十二條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必須嚴格管理和維護,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止運行。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侵占、損壞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
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安徽省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實施…
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安徽省水路運輸條例
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
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
安徽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
安徽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
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
安徽省煤礦井下生產安全緊急情況停產…
安徽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
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