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批擅自設立臨時公共停車場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停車場挪作他用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挪用泊位的數量,每個泊位處以每日1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三)、(九)項規定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200元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裝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非專用停車場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駛離,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拒絕駛離的或者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安全地點停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擅自設置停車泊位的數量,每個泊位處以500元的罰款。
阻礙或者設置障礙影響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使用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影響使用的停車泊位的數量,每個泊位處以5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的,停車場(泊位)經營者、管理者可以在其補交費用之前,拒絕為其提供停車服務;對于拒絕交費并強行停放的車輛,可以在其補交費用之前采取限制駛離的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規劃、建設、工商、價格等有關管理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有關處罰按照規定應當相對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行使。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安徽省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實施…
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安徽省水路運輸條例
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
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
安徽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
安徽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
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
安徽省煤礦井下生產安全緊急情況停產…
安徽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
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