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鍋爐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鍋爐的安全監察工作。
對學校、幼兒園、醫院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賓館、浴室、文化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鍋爐,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鍋爐安全監察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鍋爐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制止違法生產、使用鍋爐的行為,并向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所在區域內存在鍋爐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違法生產、使用鍋爐的行為,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條鍋爐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應當符合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用油桶或者其他容器改裝、用劣質材料卷制焊接或者制造簡陋鍋爐,不得將報廢鍋爐翻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使用簡陋鍋爐、翻新的報廢鍋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常壓鍋爐承壓使用或者通過改變鍋爐結構和安裝系統管路、閥門等方式,將常壓鍋爐改裝成承壓鍋爐。
第六條鍋爐房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鍋爐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鍋爐房不得聚集多人或者與聚集多人的房間相毗鄰,并與疏散通道保持安全距離。對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鍋爐房,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七條從事鍋爐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鍋爐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所在地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并附鍋爐房平面位置圖等材料,告知后方可施工。安裝、改造、維修過程中,對鍋爐房位置進行變更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地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鍋爐的安全使用。
第九條鍋爐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查驗鍋爐是否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技術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條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鍋爐安全管理制度。鍋爐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鍋爐安全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二)鍋爐及其輔機的操作規程;
(三)鍋爐安全巡回檢查制度;
(四)鍋爐及其附屬設備、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有關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以及定期檢驗、校驗、檢修制度;
(五)鍋爐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六)鍋爐交接班、水處理、運行及化驗制度。
第十一條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鍋爐安全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二)對鍋爐及其附屬設備、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有關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以及定期檢驗、校驗、檢修等進行督促、檢查;
(三)對鍋爐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鍋爐,并立即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四)組織開展對鍋爐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五)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單位鍋爐使用管理情況。
第十二條鍋爐作業人員及其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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