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合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建成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四條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部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市容部門、開發區相關管理部門根據市市容部門的統一安排,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的具體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環境保護、公安、國土資源、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綠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條 因工程建設等原因產生的建筑垃圾,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處置責任。
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15日內,向市市容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
建設單位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拆遷許可證;
(二)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建筑垃圾產生總量、計劃處置外運量、土方工程計劃施工工期);
(三)計算建筑垃圾處置量的圖紙資料。
市市容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明文件。
第七條 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當與所在區市容部門(開發區相關管理部門)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及時清理,保持施工現場整潔。
施工現場出入口的道路應當硬化,配置相應的車輛沖洗設施,保持駛離工地的車輛清潔。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應當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運輸。
第九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向市市容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具有工商營業執照,符合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
(二)有已安裝符合標準的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的運輸車輛,車輛核定總載重量不少于80噸;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個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
第十條 市市容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對核準的企業頒發《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將其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予以登記。
市市容部門應當將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運輸企業及已登記的車輛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運輸企業在承運建筑垃圾前,應當持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簽訂的委托運輸協議向市市容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單車運輸證。
市市容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建筑垃圾單車運輸證。建筑垃圾單車運輸證應當記載建筑工地名稱、運輸企業名稱、車牌號、行駛的路線和時間、建筑垃圾傾倒地點等事項。
第十二條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經核準的車輛運輸;
(二)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遺撒、泄漏;
(三)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和傾倒建筑垃圾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單車運輸證;
(四)遵守交通規則和環境噪聲管理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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