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有效控制城市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2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以下簡稱市區)內污水排放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建設委員會是城市污水排放行政主管部門;市污水處理管理處具體負責城市污水排放日常管理工作。
市環保、規劃、市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污水排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四條 污水處理和排放設施建設須遵循統一規劃與配套建設、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污水排放系統規劃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經市城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 編制污水排放系統規劃應當按照地形、地質、污水量和水環境等要求進行;新開發地區必須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須按照污水排放系統規劃,分期安排公共污水排放設施的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統稱排污戶)對其排入污水主管網的污水排放設施負有建設責任,所建設施須符合城市建設詳細規劃和污水排放系統規劃。市經濟開發區、民營經濟園、商業、旅游及其他用地的自建污水排放設施建設計劃,須納入其建設規劃;住宅區自建污水排放設施,須納入住宅區配套建設計劃。
接入市區公共污水排放系統的自建污水排放設施建設計劃,須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項目竣工后由市污水排放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 城市規劃部門在審批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時,涉及公共污水排放系統的,應征求市污水排放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條 污水處理和排放設施的建設資金,采取政府投資、貸款、受益者集資、單位自籌等多種方式籌措。
第十一條 現有的和經規劃確定的污水排放設施用地不得改變用途,確需調整的,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法定程序調整規劃。
第十二條 污水排放設施的建設須遵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并符合保護周圍建筑物、構筑物等相關設施的技術要求。
在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區域,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第十三條 污水處理和排放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須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污水處理和排放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施工。
第十四條 接通市區公共污水排放設施的排污戶,須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預處理設施,并在排放口設置具有格柵、閘門和計量等設施的專用檢測井。
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和排放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污水處理和排放設施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須建立完整的污水處理和排放設施建設項目竣工檔案,并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送交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第三章 排放管理
第十六條 排污戶排放的污水須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七條 排污戶須按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污水排放許可證。
排污戶提出申請時,按照城市排水許可證告知單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后,須征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意見,并在20日內給予排污戶書面答復,對批準的核發初審批準文件。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污戶提供的有關資料,應按照保密要求嚴格管理。
第十八條 排污戶須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初審批準文件辦理接通手續后,方可進行有關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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