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繳費方式
總承包企業在簽訂總承包合同后,需攜帶加蓋公章的含有建設項目名稱、工程總造價、工程地點、工期等內容的合同相關頁碼的復印件,到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填寫《宣城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繳費申報表》,經審核后,總承包企業及時到地稅部門繳納該建筑項目的工傷保險費。
總承包企業在辦理繳費后,需攜帶加蓋公章的《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員工花名冊》和繳費憑證,到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人員登記手續。
六、參保期限
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的參保期限以建設工程竣工期為參保期限。工程延期竣工的,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應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規定的合同工期到期前,及時申報延長期限,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工程竣工驗收期的期限。未及時申報延期的,參保期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工期終止。
七、費用來源
建筑單位要將工傷保險費列入工程預算,作為工程招投標的前置條件,并在開工前預提。在招投標及合同簽訂后一次性撥付給總承包單位。
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應將工傷保險費單獨列支。工傷保險費作為規費,不得作為讓利因素參與競標。
八、參保人員管理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在辦理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手續時,應當按規定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專業承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和農民工勞動合同及參保花名冊。人員發生變化時,應當在其上崗前及時報送增減人員勞動合同及花名冊。
因臨時增加或調用工人等特殊情況未能及時報送增減人員職工花名冊,臨時增加或調用工人發生工傷的,應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確認后,按參保人員處理。
九、工傷責任主體
農民工勞動關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業是農民工工傷責任主體單位。
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其所承建的工程項目農民工發生工傷,由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工傷保險基金應承擔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責任;由農民工勞動關系所在建筑施工企業承擔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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