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監察執法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煤礦安監局)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省局)及其內設機構(以下簡稱業務處室)、淮南、淮北、皖南監察分局(以下簡稱分局)、以及煤礦安全監察員(以下簡稱監察員),履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責時,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煤礦安全監察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煤礦安全監察與促進地方政府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煤礦企業強化安全管理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糾正和消除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違法、違規行為,促進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穩定好轉。
第四條?業務處室應根據工作職責建立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聯絡員制度,分局應根據轄區煤礦情況和監察員專業特點建立煤礦安全監察執法主辦監察員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和分工。
監察執法聯絡員和主辦監察員應當掌握職責范圍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的基本情況,負責搜集、整理、填報職責范圍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相關基礎資料、臺賬,負責制定職責范圍內煤礦企業現場檢查工作方案;負責擬定有關執法文書、監察執法通報及工作總結等材料,督辦監察執法有關決定的落實。
第五條?業務處室和分局要切實落實省局黨組的各項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隊伍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制度建設、作風建設、廉政建設,為做好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提供組織保障,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條?省局和分局要加強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不斷總結行政執法工作的成功經驗、先進典型,推動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
第七條 ?省局和分局要發揮新聞媒體和群眾的監督作用,設立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和電子郵箱,按有關規定落實舉報獎勵制度。
第二章?監察執法計劃的編制和管理
第八條?省局監察執法工作側重于專項監察、定期監察,適當開展重點監察;分局監察執法工作應圍繞省局工作安排,做到上下統一、步調一致,側重于重點監察,配合省局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
省局監察執法應側重八個重點:
(一)煤礦安全行政許可;
(二)對分局監察執法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三)對淮南礦業集團、淮北礦業集團、皖北煤電集團、國投新集公司(以下簡稱四大礦業集團)煤礦企業決策層、管理層的監察;
(四)對同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產煤市(地)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
(五)對煤礦主要生產及安全系統的監察;
(六)對重大事故和重大涉險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監察執法規章制度建設;
(八)對執法中的難點問題開展針對性監察執法等。
分局監察執法應側重六個重點:
(一)對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開展重點監察;
(二)對確定的重大生產安全隱患整改落實情況督促檢查;
(三)督促企業提升安全基礎管理工作;
(四)對一般事故、較大事故及較大涉險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按分級管理權限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及竣工驗收;
(六)對產煤市(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產煤縣(市、區)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
第九條?省局和分局應根據轄區煤礦安全生產具體情況和監察力量,制定年度、月度監察執法計劃,開展計劃監察。
第十條?年度監察執法計劃要突出重點,明確三項監察的內容、范圍、礦次和工作日,提出保證監察執法計劃落實的具體措施。
月度監察執法計劃應根據年度監察執法計劃、上級有關部門工作部署以及當月轄區煤礦的實際情況制定,明確監察執法的具體對象、監察內容、工作日、監察方式和工作要求。同時,做好月度監察執法總結和分析工作。
第十一條?省局年度監察執法計劃由政策法規處負責組織業務處室編制,原則上在每年12月15日前,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后執行,并報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
分局年度監察執法計劃應當于每年12月20日前報政策法規處組織有關處室初審,經省局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業務處室月度監察執法計劃應當于每月22日前送政策法規處匯總,經分管負責人審核后,原則上每月26日前印發;分局月度監察執法計劃順延2日報政策法規處備案。
第十三條?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計劃因上級機關或地方人民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以及不可預見等因素確需作出重大調整或者變更的,調整或者變更后的年度監察執法計劃應當報原批準(備案)單位批準(備案),并按批準(備案)后的計劃執行。
第三章?現場監察與處理
第一節?監察準備
第十四條?現場監察執法活動要嚴格按照月度監察執法計劃進行,每次監察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做好現場監察準備工作:
(一)召開預備會議,明確任務、確定人員,視情況通知被監察對象;
(二)編制現場監察工作方案,并經帶隊負責人審核;
(三)準備相關資料、文書及有關監察設備等。
第十五條 現場監察工作方案的編制內容及要求:
(一)監察礦井的基本情況(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主要災害及程度、目前生產或建設的狀態、證照情況等);
(二)監察方式(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定期監察);
(三)上次監察發現的主要問題、對在籍重大生產安全隱患的處理或處罰以及整改落實情況;
(四)監察路線,即本次監察礦井的監察區域和路線;
(五) 監察內容,即結合被監察礦井的實際情況,針對不同的監察方式和監察地點,制定出本次監察的具體監察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