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校車應當經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
校車駕駛人應當具備相應準駕車型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三年的記分周期無記滿十二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校車及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教育和處罰后將相關交通安全違法情況抄送教育行政部門和校車使用單位。
第十五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應當自復員、退伍、轉業之日起一年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手續。
第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造成不良后果的,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依法及時將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對扣留的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上道路行使的機動車,經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予以收繳,并及時交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拆解;所得款項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第十八條? 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拖拉機以及駕駛人的登記、檢驗、考試、發證、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處理等信息互通機制。
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在辦理拖拉機以及駕駛人業務時,對有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不予辦理相應的登記、檢驗等手續。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在市區道路對機動車采取一年以上限制通行措施的,應當事先公開聽取社會意見,并明確限制通行期限。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同時組織交通設計,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智能交通項目設備、監控設備、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隔離設施、無障礙設施等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道路主體工程同步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驗收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
第二十一條? 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使用、管理和維護。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供電應當納入城市供電公網。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拆除、損毀、涂改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護欄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確需設置、移動、拆除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應當設置行人過街設施或者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公路、城市道路與其他通道交接處,未設置交通信號燈的,道路經營管理者應當規范設置警示或者讓行交通標志、標線。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根據道路條件設置公交專用車道或者港灣式停靠站臺。
開辟、調整公共汽車、校車的行駛路線或者站點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安全、暢通、方便出行的要求制定方案,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項目時,應當在報建階段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一)城市中心區內,建設規模超過二萬平方米的商業、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以及超過五萬平方米的住宅類建設項目;
(二)其他地區,建設規模超過五萬平方米的商業、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以及超過八萬平方米的住宅類建設項目;
(三)配建機動車停車泊位超過一百個的場館、園林和醫療類建設項目;
(四)單獨報建的學校類建設項目;
(五)鐵路、公路的客貨站場、客貨運碼頭、物流中心、公共汽車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加油站、公交樞紐、出租車服務中心等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類建設項目;
(六)商住樓、多功能綜合樓等混合類建設項目有以上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的;
(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工業類和其他類建設項目。
前款所列建設項目對交通系統有顯著影響的,應當提出改善措施建議;無法消除影響的,應當對建設項目選址、建設規模、使用性質等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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