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肅查處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生產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2010〕89號)、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安委〔2010〕6號)和《安徽省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皖安〔2010〕10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安委會對生產安全事故查處實行掛牌督辦制度,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掛牌督辦事項。
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掛牌督辦事項,同級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
第三條 市政府安委會對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列入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范圍:
(一)社會舉報并經查實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查處的瞞報或謊報事故;
(二)非法違法生產造成的事故或事故發生后責任人逃逸等情節惡劣的事故;
(三)同一縣(區)在2個月之內重復發生的同一行業(領域)一般事故;
(四)社會影響較大,市政府安委會認為有必要掛牌督辦的生產安全事故;
(五)市級及以上領導及部門批示要求掛牌督辦的生產安全事故;
(六)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事故。
第四條 市政府安委會對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市政府安委會領導審定同意后,以市政府安委會名義向事故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在市級主流媒體或市政府網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第五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名稱;
(二)督辦事項;
(三)辦理期限;
(四)督辦解除方式、程序。
第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后,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按照督辦通知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
(三)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四)按規定時限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五)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依法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監督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安委會應當自接到掛牌督辦通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督辦事項。
特殊情況下,經報請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批準同意后,掛牌督辦期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八條 在生產安全事故查處督辦期間,縣(區)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加強與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的溝通,及時匯報有關情況。
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對掛牌督辦事項的指導、協調和督促。
第九條 掛牌督辦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初稿后,縣(區)人民政府安委會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作出書面報告,經審核同意后,由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批復決定。
第十條 一年內連續兩次被掛牌督辦的事故主要責任單位,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有關文件要求,在全市范圍內向投資、國土資源、住建、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等,并作為銀行貸款、證券融資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一條 有關新聞單位應當對掛牌督辦工作情況及時進行報道。對監管不力、行動遲緩、不能按期完成掛牌督辦任務的辦理單位、行政違法行為人及相關責任人要及時予以曝光。
第十二條 承擔掛牌督辦事項的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掛牌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或者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各縣、區人民政府未按規定完成掛牌督辦任務的,市政府安委會將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對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市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由市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組織調查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掛牌督辦,依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較大以上事故的查處掛牌督辦按照《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安委〔2010〕6號)和《安徽省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皖安〔2010〕10號)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市監察部門負責對事故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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