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保障河道及水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充分發揮河道及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堤防、水閘(涵閘)、水庫、機電排灌(澇)站、采礦塌陷區水域、溝渠、機井、塘壩、城市防洪排澇工程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
第三條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河道及水工程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 市河道及水工程主管機關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管理本市區域內主要行洪河道重點城區段;
(二)負責管理龍湖排澇站、西流河排澇站、杜廟排灌站、澮樓閘、淮紡閘等;
(三)負責管理城市防洪排澇主干工程;
(四)制定、執行本行政區域內河道及水工程綜合開發利用、防治水害規劃;
(五)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審查、審批市管河道,跨縣、區河道(河道的兩岸跨縣、區或上、下游跨縣、區河道邊境各10公里的河段)及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六)負責管理市政府確定的其它重點水利工程。
第五條 縣、區河道及水工程主管機關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工作;
(二)根據全市總體規劃,制定、執行本行政區域內河道及水工程的綜合開發利用規劃、防洪調度方案和清障計劃;
(三)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審查、審批本行政區域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小型建設項目,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對大中型項目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轉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負責籌集并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河道及水工程維修、除險加固、更新改造、管理運行等專項經費;
(五)負責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鼓勵集體、個人和其他組織投資興建、經營水工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及水工程安全與完好的義務,并有權對侵占、破壞河道及水工程的行為進行制止、控告和檢舉。
第二章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和保護
第八條 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范圍:
(一)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線以下的區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干堤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兩岸堤防及護堤地,護堤地范圍指河道堤防背水坡堤腳外15米。
(二)水閘(涵閘、船閘)的管理范圍為:
1. 大型閘(過閘流量大于10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500米,兩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2. 中型閘(過閘流量大于100秒立方米,小于10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300米,兩端堤防(地段)各30米;
3. 小型閘(過閘流量小于1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100米,兩端堤防(地段)各20米。
(三)水庫的管理范圍為其周圍移民線、征地線或者調整土地線以下的區域;山區、丘陵地區水庫從校核水位線起向外200米至500米為植被保護區。壩區的管理范圍為水庫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一定范圍:
1. 中型水庫為建筑物邊緣線起向外30米至50米,壩背水坡壩腳線外100米至200米;
2. 小型水庫為建筑物邊緣線起向外10米至30米,壩背水坡壩腳線外50米至100米。
(四)泵站的管理范圍為廠區,前池、進出水道等建筑物周邊10米至30米。
(五)渠道管理范圍為總干渠背水坡坡腳外5米至30米,干渠背水坡坡腳外3米至10米,支渠背水坡坡腳外2米至5米,或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六)城市防洪排澇主干工程管理范圍:封閉式城市防洪排澇主干工程為溝口外4米至6米,開敞式城市防洪排澇主干工程為溝口外6米至10米。
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安徽省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實施…
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安徽省水路運輸條例
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
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
安徽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
安徽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
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
安徽省煤礦井下生產安全緊急情況停產…
安徽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
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