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質災害易發區農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減少地質災害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易發區農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有效防護、節約用地和統籌兼顧的原則,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易發區的農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財政、林業、農業、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質災害易發區的農村村民建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負責地質災害易發區農村村民建房的建設規劃審查或者許可、用地審核工作,依法查處農村村民違法建房行為。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農村村民建房監督管理工作,開展安全建房宣傳教育活動。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統籌安排地質災害易發區農村村民建房用地。
地質災害易發區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在規劃中劃定禁止建設區和限制建設區,確定危險區的范圍、地質災害隱患點分布等情況,并予以公告。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村莊規劃。村莊規劃區內農村村民建房選址,應當避開禁止建設區,盡量避開限制建設區。
第五條 以下區域應當列入禁止建設區:
(一)已經發生并且可能再次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區域;
(二)具備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質環境條件,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較大的區域;
(三)地下有溶洞、裂隙發育,地表松散覆蓋層較薄,可能發生巖溶塌陷的區域;
(四)開采地下礦產可能引發地面塌陷,或者已經發生采空塌陷而目前仍然不穩定的區域;
(五)生態環境脆弱的區域。
第六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農村村民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房的,應當按照《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建設規劃許可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對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農用地建房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鄉規劃或者村莊規劃的,予以建設規劃許可;不符合鄉規劃或者村莊規劃的,不予建設規劃許可,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確需占用農用地建房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農用地轉用審批批文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縣級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符合鄉規劃或者村莊規劃的,予以建設規劃許可;不符合鄉規劃或者村莊規劃的,不予建設規劃許可,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農村村民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零星分散建房,在取得建設規劃許可后,依法需要申請建房用地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持所屬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同意意見和擬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積以及界址范圍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戶籍登記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組織國土資源和村鎮建設管理人員,對建房用地進行現場踏勘,并提出踏勘和審核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
(三)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用地的決定。批準用地的,告知建房村民在房屋建成后依法申請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手續;不批準用地的,自作出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不予批準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地質災害易發區農村村民建房涉及林地的,按照林地保護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農村村民建房,應當按照相關規范進行設計,遵循建設質量標準,符合抗御地質災害的要求。
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在中心村、小城鎮、經濟開發區或者工業園區周邊等區域,為搬遷村民集中建設農民新村。集中建設農民新村,應當委托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機構對建房選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九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農村村民,應當盡量避免切坡建房。因選址困難確需切坡建房的,應當在鄉(鎮)國土資源、村鎮建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監督與指導下,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實施,并做好坡體的防護。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切坡建房納入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實施管理。
第十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財政、林業等部門,對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工程治理。
依法設立的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應當主要用于地質災害調查評價、搬遷避讓、工程治理和應急處置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扶貧開發、生態移民、美好鄉村建設、小城鎮建設、保障房建設、危房改造、公路建設、危橋改造、土地整治與地質災害防治相結合,兼顧地質災害隱患點工程治理、搬遷避讓和村民安置等,統籌安排物資和資金。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水利、氣象等部門,對居民點、學校、醫院、養老院等人口密集且易發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區域,應當加密部署氣象、水文、地質災害等專業監測設備,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現險情、發出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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