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 第十七條 儲煤場、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場所、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 (一)粉性物料采取庫房式或者覆蓋、圍擋措施,堆放物高度高于圍擋的,采取有效覆蓋措施,場內配備噴淋等抑塵設施;
??????? (二)在密閉條件下進行裝卸、攪拌、粉碎、篩分、物料輸送等作業活動。確需露天裝卸作業的,采取吸塵、噴淋、車輛清洗等防塵措施;
??????? (三)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道路路面進行硬化處理;
??????? (四)對堆場道路定期進行清掃和灑水,保持清潔,大型堆場配備機掃車及灑水車等設備,嚴格控制地面揚塵;
??????? (五)運輸車輛采取密閉措施或者有效覆蓋,不得敞開運輸。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專用場地和設施,出場前對車輪及車身進行清理,防止沿途拋灑;
??????? (六)場區周圍進行綠化,有條件的密植高大樹木;
???????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 第十八條 堆放和運輸建筑垃圾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 (一)在場地內堆放的采取有效覆蓋;
??????? (二)按規定落實文明施工措施,履行工地門前及周邊道路保潔義務,車輛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 (三)車輛安裝衛星定位系統,采取密閉措施,裝載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不得超限超載、帶泥行駛、拋撒泄漏、隨意傾倒;
??????? (四)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清運到指定的場所處理;
???????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 第十九條 清掃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 (一)清掃城市主要道路機動車道每日灑水、噴霧、降塵或者沖洗至少1次,雨雪天氣或者最低氣溫在攝氏4度以下的天氣除外;
??????? (二)氣溫攝氏4度以上,連續5天晴天或者風速4級以上的天氣,市區主要道路灑水、噴霧至少2次;
??????? (三)城市快速路、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隧道等實行機械化灑水清掃,其他道路鼓勵采取機械化清掃,每日7時前完成第一遍清掃;
??????? (四)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風速4級以上的天氣,停止人工清掃作業;
??????? (五)生活垃圾轉運實行密閉運輸;
???????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 第二十條 地表裸露易產生揚塵的,應當采取下列防治污染措施:
??????? (一)待開發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負責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3個月的,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 (二)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線、公共綠地的裸露地面,由城鄉建設、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 (三)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進行綠化或者鋪裝,并采取防塵措施。
??????? 第二十一條 露天開采、加工礦產資源的,應當采取噴淋、集中開采、道路硬化綠化等防止揚塵污染的措施。
??????? 第二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可以確定揚塵污染防治的重點,組織有關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聯合檢查。
???????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擾監督檢查。
???????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考核制度。定期對縣、區人民政府和相關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單位的考核結果予以通報。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責令限期整改。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銷售高灰分、高硫分煤炭的,由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拆除作業施工單位未采取持續加壓灑水或者噴淋方式作業,抑制揚塵污染的,由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未采取密閉、圍擋、灑水、沖洗等防塵措施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揚塵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一條 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露天開采、加工礦產資源,未采取噴淋、集中開采、運輸道路硬化綠化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 第三十四條 在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 (二)對違反本辦法的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工整治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 (四)對違反本辦法的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 (五)接到舉報后未及時查處的;
??????? (六)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揚塵污染的;
??????? (七)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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