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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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水保護,合理開發地下水,實現地下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縣(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保護、開發、節約、利用和管理活動。
??????? 第三條 地下水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限制開發、逐步退采、防止污染的原則。
???????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水保護、開發、節約、利用的主要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嚴格考核管理。
???????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水保護、節約和管理等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 第五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地下水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地下水保護、開發、節約、利用的有關工作。
???????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地下水節約、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保護、開發、節約、利用、管理地下水和防止污染的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
???????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節約地下水的義務,有權對違法開發、違法利用、破壞和污染地下水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舉報人表彰和獎勵。
??????? 對在保護、節約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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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規劃與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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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地下水保護和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地下水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相協調。
??????? 第九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涉及地下水開發利用的,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保障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
???????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編制地下水嚴重超采區內限制開采區和禁止開采區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方案,劃定并公布地面沉降控制區,確定超采區管理目標,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第十一條 在地下水超采區,禁止農業、工業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中深層及深層地下水,并逐步壓減開采量,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
??????? 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確需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通過核減取水單位地下水取水量和年度用水計劃、關閉原有取水井,進行合理配置。
??????? 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禁止開鑿新的取水井。統一規劃建設替代水源,對已有的取水井,應當限期封閉。
??????? 第十二條 地下水管理實行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標,制定縣(市、區)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標。
???????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區域,應當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對地下水取用水總量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區域,應當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用地下水。
???????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取用地下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依法辦理取水許可審批手續。
??????? 取水量較少并對周圍生態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可以不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依法填寫水資源論證表,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 建設單位未依法完成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其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
??????? 第十五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取用地熱水。
??????? 第十六條 禁止將深層地下水作為地下水源熱泵系統的水源。禁止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利用地下水源熱泵系統取用地下水。
??????? 地下水源熱泵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取水井與回灌井應當布設在同一含水層位,保持合理的數量和間距,取水應當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層,并不得對地下水造成污染。
??????? 第十七條 經批準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鑿井施工單位按照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規定開鑿取水井。
??????? 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申請人應當向取水審批機關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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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節約、保護與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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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大節約用水方面的投入,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 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公共供水管網節水改造,降低管網漏損率。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制定調整產業結構、鼓勵發展節水型產業、限制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節約用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定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安全評估制度,強化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應急管理,建立應急備用水源。
???????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強化地下水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
??????? 第二十一條 禁止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 農業等部門應當制定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推廣使用低毒、低殘留農藥,開展農業面源污染監測,建立健全綜合防治運行機制,防止農業面源污染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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