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設工程材料的,由市或區、縣建委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材料進行檢驗的,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由市或區、縣建委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材料按照合格簽字的,由市或區、縣建委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建委根據本規定第十八條要求,對建設工程材料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違規行為的,由市或區、縣建委予以通報批評,并根據市建委發布的相關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動態管理辦法對違規單位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建委建立包括告知性備案企業信息在內的建設工程材料供應企業誠信信息系統,并進行動態監管。市或區、縣建委在建設工程檢查中,發現建設工程材料供應企業存在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在建設領域內將其違法行為予以通報。市建委在誠信信息系統上公示。違法行為嚴重的,由市建委限制或禁止其參加本市建設工程材料投標。
(一)向建設工程供應國家與本市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的;
(二)建設工程材料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結構安全隱患或危害人身健康的;
(三)因建設工程材料質量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降低使用功能或人身傷害的;
(四)向建設工程供應假冒材料,提供虛假質量證明文件的;
(五)屬于生產許可證、強制性認證管理的產品,未取得生產許可證或強制性認證的。
第二十四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工商局和市建委對建設工程材料供應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罰、通報和公開曝光的,應當記入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市建委可在建設工程材料供應企業誠信信息系統上公示。違法行為嚴重的,由市建委限制或禁止其參加本市建設工程材料投標。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不履行向主管部門舉報假冒偽劣建設工程材料和協助看管查封建設工程材料義務的,監理單位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上述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糾正、不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由市或區、縣建委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要加強建設工程材料采購的內部監督管理,抓好各項制度建設,實現對建設工程材料采購的全過程監督。建設工程材料采購人在采購中有違法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市和區、縣建委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向市建委舉報和投訴建設工程材料使用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和投訴查實的,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本市各建設工程材料相關行業組織要強化行業自律,規范企業經營行為。根據團體章程的規定向社會公布本行業誠信企業和產品名單,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違規企業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建委會同市工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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