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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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防災減災救災專家的專業支撐作用,加強專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應急管理領域專家的選聘、管理、使用、考核及專家庫組建、使用、監督等活動。
第三條??專家是指為本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的重大決策提供智力支持、咨詢服務和技術支撐的具有一定技術專長的人員。
第四條??完善專家考核評價和動態管理機制,根據工作情況及時組織調整專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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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家職責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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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專家主要參與以下工作任務,并提出意見或建議:
(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三)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四)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五)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
(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七)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八)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
(九)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認可;
(十)科技專項和科研項目評審確定;
(十一)重大課題安排等公共資源分配事項;
(十二)重要榮譽或稱號授予;
(十三)制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防災減災救災等領域規劃;
(十四)事故調查技術鑒定;
(十五)應急預案論證;
(十六)安全生產考核巡查;
(十七)執法檢查;
(十八)突發事件咨詢、論證。
第六條??專家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實事求是開展專家活動,并對其做出的技術結論或提供結果的規范性、科學性和公正性終身負責。
第七條??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在開展有關工作中,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科學態度,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完成任務。
(二)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防災減災救災的法律法規,積極參加市應急局組織的培訓,堅持原則,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不得弄虛作假。
(三)在市應急局領導下開展工作,積極參加專家活動,承擔工作任務并對委托的工作負責,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委派的任務。
(四)在履行職責中,應當嚴格自律,自覺遵守廉潔紀律。
(五)工作中嚴格執行相關法規制度,嚴防安全事故發生。
(六)遵守國家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守被檢查(調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擅自披露相關信息。
(七)結合本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形勢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調查研究,積極撰寫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調研報告或論文。
(八)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委派任務存在下列回避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明、主動回避。
1.本人是專家服務事項的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近親屬與專家服務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3.專家與其服務事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結論的;
4.服務對象要求回避的;
5.其他需回避的情形。
(九)未經許可,不得以市應急局專家名義組織或參加任何活動。
(十)未經許可,不得公開發表或在文章中引用以專家名義形成的有關調研報告、評估意見、研究成果、學術論文、論證方案等內容。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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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家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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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專家的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愛應急管理事業,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認真負責,服從大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無黨紀政紀處分記錄和違法犯罪記錄。
(二)熟悉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技術標準,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愿意承擔且能夠勝任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專家工作,并接受應急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三)一般具備大學本科(含本科)以上學歷,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實踐經驗豐富,具有10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驗,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安全生產、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能力。
(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在精力和時間上能夠保證參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現場檢查、事故調查分析、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九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選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被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擔任專家資格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受過刑事處罰的;
(五)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專家的遴選遵循自愿申報、推薦申報相結合的原則。有關單位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申報,經所在單位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專家條件、專家信息是否真實可靠進行審核,落實推薦責任并推薦(或市應急局有關處室、單位推薦)。
第十一條??擬入庫專家名單在市應急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專家人選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市應急局提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經調查不成立的專家正式進入專家庫。
第十二條??專家庫實行信息動態更新機制,專家應當每年進行信息確認。信息發生變化的,專家應當及時告知市應急局并更新信息。
四、專家聘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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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專家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專家實行聘任制,分長期聘任和臨時聘用兩種形式。長期聘任的專家即入庫專家,每屆聘期三年,聘期屆滿自動解聘,市應急局按程序組織新一屆專家遴選。臨時聘用專家單項任務或單次工作完成后自動解聘。
第十五條??根據本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實際需求,入庫專家一般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中聘任。
第十六條??入庫專家聘任程序
(一)有關單位推薦。
(二)提交《專家推薦表》(附件1)、畢業證、職稱證等資歷證明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三)市應急局匯總《專家名單備案表》(附件2)。
(四)市應急局對推薦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擬聘專家名單,在市應急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市應急局將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經調查不成立的專家名單審定入專家庫。市應急局專家庫不向專家本人及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臨時聘用專家程序
(一)有關單位推薦,組織填報專家推薦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職稱證書復印件。
(二)經市應急局主要負責人審定批準。
第十八條??市應急局設立專家專項經費,主要用于支付專家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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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家考核與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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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市應急局堅持客觀、公正原則,按照《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專家評價考核管理辦法》,采取日常考核和綜合考核評價方式,對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市應急局對綜合考核優秀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給予表彰。
第二十條??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書面通知所在單位和本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專家本人或專家所在單位提出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違反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在執行相關任務中降低標準、弄虛作假、謀取私利,出具顯失公正、虛假證明、報告等虛假專家意見結論的。
(三)因工作不負責任、違反科學規律、違背客觀事實,提供有失公允或錯誤的意見結論,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以市應急局專家名義從事推銷產品或服務、“吃拿卡要”等不正當活動的。
(五)未經市應急局同意,擅自以市應急局專家名義組織或參加相關活動的。
(六)收受被調查、檢查、審查、核查單位和技術服務機構財物的或在服務對象單位報銷有關費用的。
(七)專家在執行任務期間(包括監管部門委派或企業自行聘請),對發現的安全生產有關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不及時按程序如實告知監管部門或企業,通過本人或授意他人舉報相關問題,獲取舉報獎勵的。
(八)一年內3次及以上無故不接受市應急局任務的。
(九)因身體狀況、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專家職責的。
(十)綜合考核被評定為不合格檔次的。
(十一)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二)其它不宜繼續從事專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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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家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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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監督專家履職。專家使用部門負責專家履職過程監督,在專家報到時核驗專家身份,工作中發現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及時反饋。
第二十二條??暢通專家舉報投訴渠道,專家履職過程全面接受社會監督,市應急局受理專家不符合履職要求的問題線索舉報。
第二十三條??市應急局對反映的問題線索進行調查核實,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依法依規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專家違反職業道德,在執行任務中降低標準,弄虛作假,或與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勾結串通,提供虛假報告或技術結論的,提請其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造成他人損害或單位損失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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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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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應急內發〔2019〕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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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專家推薦表
??????1-2.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專家名單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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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專家推薦表
填報日期:??????年?????月??????日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1寸免冠 照片 粘貼處 | |||
工作電話 | 住宅電話 | 移動電話 | ||||
身份證號 | 在崗情況 | 在崗£? 退休£ | 專家類型 | 專家£? 專業技術人員£ | ||
單位名稱 | 單位地址 | |||||
所在部門 | 職稱 | 職務 | ||||
單位電話 | 傳真號碼 | 電子郵件 | ||||
畢業院校 | 最高學歷 | 職業資格 | ||||
所學專業 | 擅長行業領域 | 現從事專業 | ||||
職業編碼 | 開戶行 | 銀行卡號 | ||||
從事現專業工作 年限 | 通信地址 | 郵政編碼 | ||||
工作簡歷 | ||||||
發明、著作、學術論文情況(何時、何地出版或發表) | (提交主要研究成果鑒定證書及獲獎證書的復印件、發表論文及專著的有關證明材料。) ? ? ? ? ? ? ? ? | |||||
受過何種獎勵 | (提交獎勵證書復印件等有關證明材料。) ? ? ? ? | |||||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防災減災救災相關工作,主要業績及研究成果 | (可附頁,研究成果請附相關證明材料。) ? ? | |||||
所在單位意見 | ? ? ? ? ? (公章) ??????年????月????日 | |||||
說明:現從事專業:請務必按照專家行業領域填寫。
附件1-2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專家名單備案表
推薦單位:??????????????聯系人:???????????電話:?????????????
序號 | 姓名 | 性別 | 身份證號碼 | 出生年月 | 單位名稱 | 職務 | 職稱 | 在崗狀態 | 學歷 | 現從事專業 | 從事現專業工作年限 | 聯系電話 | 傳真、郵箱 |
?推薦單位負責人簽字:??????????????????????????????????????????????????????推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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