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能源利用、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節約能源(以下稱節能)應當堅持節能與發展相互促進、堅持開發與節能并舉、堅持源頭控制與存量挖潛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以下稱市節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節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節能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節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編制全市節能規劃和節能計劃,節能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縣(自治縣)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全市節能規劃和節能計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規劃和節能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實行有利于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鼓勵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發展耗能低、污染少的產業,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大力發展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產品能耗,改善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勵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七條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進步。
第八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評價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區域性節能指標分解下達給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并納入目標考核。
市節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納入市級節能監控的重點用能單位分解下達節能指標,并實行目標考核。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向本行政區域內未納入市級節能監控的重點用能單位下達節能指標,并實行目標考核。
第九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審計、電力需求側管理等節能管理模式。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破壞、浪費能源資源的行為。
企業應當履行節能主體責任。
新聞媒體、社會各界應當大力開展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社會節能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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