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2-07-30
【實施日期】2002-10-01
?? 《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02年7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7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和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制,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確保建設工程質量。
加強對建設工程從業人員崗位培訓,嚴格執行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提高質量責任意識。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建設單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一)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施工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
(二)將一個單項工程的勘察或者設計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
(三)專業工程不按照工程項目需要任意劃分標段分別發包。
第六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承包單位墊資承包。建設單位應當向承包單位提供按時支付工程款的擔保。
建設單位可以要求承包單位提供工程質量擔保。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權限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八條 建設單位報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項批準文件;
(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設計合同副本;
(三)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和主要初步設計文件;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結構計算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審查結論;合格的,發給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不合格的,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大型的或者技術復雜的建設工程的基礎部分施工圖設計文件可以先行審查,審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九條 經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因特殊情況確有必要進行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內容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結構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提高或者降低裝修標準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發給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建設過程中需增加外掛物和構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進行統一設計。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建筑承重結構、原設計立面、色彩、外觀格式。
第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實行監理:
(一)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基礎設施和公共建筑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以及建筑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建設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應當實行監理的其他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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