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需由政府承擔的地質災害防治經費在劃分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納入省級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度,加強地質災害防治隊伍建設,組織并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相應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水利、交通、鐵路、氣象、民政、教育、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地質災害防治的相關義務,共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教育,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增強公眾地質災害防治意識,提高防災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水利、交通、鐵路、教育、旅游等部門根據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所轄領域的地質災害調查。
地質災害調查范圍包括城鎮、鄉村、醫院、學校、集市等人員集中區,礦山開采區,水庫庫區,旅游景區,鐵路、公路等線性工程沿線和重要工程建設活動區域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交通、水利、鐵路、教育、旅游等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結果和上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質災害防治現狀;
(二)規劃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三)地質災害易發區、危險區劃定;
(四)總體部署和防治項目;
(五)防災預警體系建設;
(六)資金渠道;
(七)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集中區、礦山開采區、水庫庫區、旅游景區、線性工程沿線和重要工程建設施工區域等作為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等條件且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應劃為地質災害易發區;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或地段,應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
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以及水利、鐵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落實防治措施,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制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應當分析轄區內地質災害易發區情況,標明主要地質災害隱患點分布,說明其威脅對象和范圍,明確重點防范期,制訂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防災責任人和監測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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