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消除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鼓勵人民群眾對安全生產的監督參與,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事故隱患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閩財建〔2005〕206號)、《廈門市舉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獎勵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舉報遵循屬地管理、行業負責、分級受理和首問負責制原則。
第三條 對群眾舉報的各類事故隱患,經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情況基本屬實且相關職能部門事先尚未掌握監控的,舉報人可獲得表揚或獎勵。
舉報人就相同的安全隱患分別向市、區舉報的,只能獲得一處獎勵。
第四條 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經濟損失、人員傷亡或社會影響的嚴重程度,分為一般以下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和特大事故隱患。
一般以下事故隱患,指可能直接或間接造成輕微經濟損失和人員受傷事故的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或可能造成重傷或死亡事故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可能造成多人死亡事故的隱患。
特大事故隱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或可能造成群死群傷事故的隱患。
第五條 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舉報,由區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海滄區安全生產職責暫行辦法》規定的安全監管工作職能和各自的工作職責,實行分類受理和查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也可直接向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舉報。市政府有關部門將舉報件轉我區有關部門受理和查處的,舉報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區政府各有關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舉報,對不屬于本部門查處范圍的,應及時移送相關部門。
第七條 區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公布安全生產舉報電話。
第八條 區政府建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基金,每年由區財政部門撥款保障,專款用于舉報獎勵、隱患核查評估及其他相關工作,年終結余轉存下一年度使用。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舉報獎勵基金的管理和舉報獎勵發放工作。
第九條 區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建立事故隱患舉報核查處理和報告制度。組織核查時,應及時聯系區事故隱患評估機構派員參加。對認為應當給予舉報獎勵的,應于每月30日前按要求向區事故隱患評估機構報送《海滄區舉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獎勵審批表》。
第十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每季度評審一次。每季度的最后一個月中旬開展獎勵評審工作,當月下旬頒發獎勵金。
第十一條 區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成立事故隱患評估機構。評估機構人員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區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必要時聘請專家參加。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評估機構日常工作,組織評估機構定期召開評估會議,開展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定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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