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全面排查治理本單位各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監)控設施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勞動紀律、現場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三)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繳存等經濟政策的執行情況;
(四)企業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裝備和關鍵設備、裝置的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五)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存儲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易燃、易爆、強腐蝕、高溫、粉塵、電力設施等危險性較大的設備的安全性能狀況及檢測檢驗情況;
(六)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重點環節、部位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立及措施落實情況;
(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及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
(八)安全基礎管理工作及教育培訓情況,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生產一線職工(包括農民工)的教育培訓情況,以及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
(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
(十)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執行情況;
(十一)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等情況;
(十二)對企業周邊或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危險點排查、防范和治理情況;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 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和報告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內部職責分工,明確并落實企業、部門、車間、班組(崗位)和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建立各個層級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責任制。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規程,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認真開展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綜合檢查,及時排查、整改治理各類事故隱患。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分析、認定,制定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實事故隱患整改的措施、資金、期限、責任人和必要的應急預案。
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整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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