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及其毗鄰海域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冰凍、大霧、霾、沙塵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御、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協調機制,將氣象災害防御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部門應急聯動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防御工作考核制度,將氣象災害防御職責的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開展自救互救。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加強閩臺氣象災害防御科技交流與合作。
鼓勵建立災害風險保險體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通過保險形式防御氣象災害風險。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造成損失等情況進行普查,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并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編制氣象災害風險區劃,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區域,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當包括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現狀和形勢,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戰略布局重點,主要任務和重大工程,保障措施及其他內容。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災害應急工作原則;
(二)氣象災害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三)氣象災害監測和預警機制;
(四)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
(五)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
(六)災后恢復與重建;
(七)氣象災害應急保障措施;
(八)氣象災害應急的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一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結合本部門工作實際,制定部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制定氣象災害應急實施方案,并開展演練。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氣象災害特點和風險評估結果,按照下列規定,加強基礎設施抗災能力建設:
(一)臺風、大風多發區域應當加強海塘、堤防、避風港、防護林、避風錨地、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
(二)暴雨易發區域應當加強堤防、河道、閘壩、泵站和排水設施等建設,定期檢查各種防洪排澇設施的運行情況,加固病險水庫,做好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堤防等重要險段的巡查;
(三)干旱、冰雹易發區域應當加強水利、供水、人工影響天氣等設施建設,并適時組織人工增雨和防雹作業;
(四)雨雪、冰凍易發區域應當加強道路、通信、電力、燃氣等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做好交通疏導,保證安全暢通;
(五)大霧、霾易發區域應當加強對人口密集場所及機場、港口、高速公路、航道、鐵路等交通要道的有關監測設施建設,及時向公眾發布監測信息,保障交通安全;
(六)雷電易發區域應當加強建(構)筑物、設施的防雷裝置建設,督促做好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和日常檢查、維護工作。
有關部門在制定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時,應當充分考慮氣象災害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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