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戶儲存,專門用于下列事項:
(一)配備、更新、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二)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三)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進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四)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五)進行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
(六)消除事故隱患;
(七)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檢驗、評估和監控;
(八)國家、省規定的其他事項。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他相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 礦山、道路和水上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等行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的規定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由企業專戶存儲,專項用于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存儲、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他相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
(一)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礦山、建筑施工、船舶修造、危險物品生產、危險物品經營、危險物品儲存、危險物品運輸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金屬冶煉、機械制造、道路和水上交通運輸、建材、電力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
(三)按照國家規定屬于大中型企業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鼓勵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工會代表組成。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由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推選代表參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二)審查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安全生產重大技術項目、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等情況;
(三)督促落實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采取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四)督促辦理工傷保險;
(五)研究和決定本單位組織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數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從業人員三十人以下的,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三十人的,至少配備兩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至少配備三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一千人的,至少配備八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五千人的,至少配備十五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金屬冶煉、機械制造、道路和水上交通運輸、建材、電力、船舶修造、危險物品運輸、廢棄危險物品處置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至少配備兩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一千人的,至少配備五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五千人的,至少配備十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一千人的,至少配備兩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五千人的,至少配備五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高于本條例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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