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深基坑工程管理,確保深基坑和相鄰建(構)筑物、道路、地下管線等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及監督管理。
深基坑工程建設包括工程勘察、支護結構設計及施工、土方開挖、地下水控制、基坑及相鄰設施監測等項目。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深基坑,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或者深度雖未超過5米,但地質條件和相鄰設施較復雜的建設工程基坑。
本規定所稱相鄰設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響到的相鄰在建和已建建(構)筑物、道路、地下管線等。
第二章 建設單位責任
第四條 建設單位是深基坑工程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建設單位應當督促各有關責任單位履行職責,并做好統籌協調工作。
第五條 鼓勵深基坑工程實行設計施工一體化。
建設單位可以將深基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一次性發包給承包單位;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備工程等級要求的巖土工程設計資質和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資質。
第六條 深基坑工程的招標投標,不宜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技術標評審專家應當具有注冊土木(巖土)工程師或者巖土工程相關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資格。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投標,不得壓縮合理工期,不得以降低工程質量、安全作為降低工程造價的條件,不得減少施工過程中的監測項目。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含有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許可手續前,應當從市建設局公布的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組成專家組,對深基坑工程的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進行評審。
深基坑安全等級為一級的,評審專家不少于7人;深基坑安全等級為二、三級的,評審專家不少于5人;專家組成員不得與該工程各方主體有利害關系。
專家組應當對方案認真論證,對評審結果承擔責任。專家組完成評審后應當出具由評審專家簽名的書面論證意見書。建設單位應根據評審專家的意見督促相關單位修改設計、施工方案。
施工過程中涉及重要的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變更的,應當通過評審專家評審。
第八條 工程勘察前,建設單位應當對相鄰設施的現狀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資料(包括基坑周邊建筑物基礎、結構型式、地下管線分布圖)提供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單位。
調查范圍應當根據地質條件和相鄰設施情況確定。一般情況下,調查范圍應當自基坑頂邊線起向外延伸相當于基坑開挖深度3倍的距離。
第九條 施工前,建設單位可以邀請相鄰設施業主委員會、業主或者物業管理單位,介紹設計、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產生的影響,征求業主委員會、業主或者物業管理單位的意見。
對可能受到影響的相鄰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業主委員會、業主或者物業管理單位共同對可能受到影響或者可能發生爭議的事項做好紀錄,拍攝影像資料。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制定并實施保護措施。
當深基坑周邊有燃氣管道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管道經營企業簽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協議。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責任單位聯合編制符合工程特點、切實可行的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應急預案,對安全等級為一級的深基坑工程,應當組織相關單位進行應急演練。
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配備專人,會同監理、施工單位對深基坑和相鄰設施進行巡查。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出現嚴重威脅相鄰設施安全的險情時,必須迅速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施工造成相鄰設施損毀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召集相關單位進行處理。
對于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余泥渣土,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處理,并督促施工單位組織運輸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監測單位對深基坑工程和相鄰設施進行監測。當監測數據達到控制值時,各方責任主體應當分析原因、提出措施,并由建設單位從市建設局公布的專家庫中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積極推廣信息化監控系統,運用遠程監控及報警系統,進行自動監測、動態分析、分級報警,提高預警預控能力。
第十二條 深基坑工程不能及時完成,暴露時間超過支護設計規定使用期限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復核,并采取相應措施。
因工程停工,深基坑工程超過支護設計規定使用期1年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回填措施。拒不回填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回填,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需重新開挖深基坑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組織設計、施工。
建設單位未組織采取措施而發生事故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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