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的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活動的公正性和科學性,提高服務質量,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安全生產工作,政府鼓勵發展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安全生產評價(評估、預評價)、安全生產咨詢、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及其它安全生產服務單位(簡稱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應按本辦法申請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資格,取得《廣東省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資格認可證》,方可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活動。
第五條 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在中介活動過程中必須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法規和標準。
第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辦法的執行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全省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的資格認可和資格復審工作由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八條 申請安全生產中介機構資格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中介業務相適應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儀器設備;
(三)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中介活動管理制度;
(四)有與開展中介活動必需的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業務資格范圍:
(一)安全生產評價(評估、預評價);.
(二)安全生產咨詢(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咨詢);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四)安全生產檢測、檢驗;
(五)其它有關安全生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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