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一)單位應實行逐級防火檢查、巡查制度和火災隱患整改責任制。
(二)單位應定期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發現并消除火災隱患,及時填寫檢查、巡查記錄并簽名,嚴格落實交接制度。
(三)消防安全責任人每月、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半月至少組織一次檢查,單位內設部門負責人每周至少對本部門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執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等情況開展一次檢查;員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進行本崗位防火檢查,及時發現消除火災隱患。
(四)單位及其內設部門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內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2、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室內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無損壞、埋壓、遮擋、圈占等影響使用情況,消防水源是否充足;
3、消防設施、控制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4、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堵塞、鎖閉情況;
5、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置及完好情況;
6、有無違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情況;
7、電氣線路是否破損、老化、連接松動,有無私拉亂接電線、違章使用電器等違章用電情況;
8、有無違章用火、用電情況;
9、消防控制室、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在位情況,各項記錄是否真實準確,突發事件處置是否得當;
10、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預案的編制是否合理科學,演練是否經常;
11、員工消防知識與技能掌握情況;
12、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銷售單位、場所的工藝裝置、緊急事故處理設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措施落實情況;
13、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14、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五)單位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內容:
1、 有無違章用火、用電情況;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堵塞、鎖閉情況;
3、 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
4、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情況;
5、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等情況。
6、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社會單位應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每日至少進行一次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每二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在夜間進行不少于兩次的防火巡查。
(六)員工上班前、下班后防火檢查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堵塞、鎖閉情況;
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
4、場所有無遺留火種;
5、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七)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發現人應當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按要求整改并做好記錄。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火災隱患整改負總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有關部門負責人、員工應當認真履行火災隱患整改責任。
(九)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火災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核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和部門,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應立即采取確保安全的防范措施。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為整改火災隱患提供經費、物資和組織保障。
(十)火災隱患整改責任人和部門應當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實整改措施,并加強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確保消防安全。
(十一)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驗收并做好記錄。
(十二)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責令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立即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
(十三)單位及其內設部門的防火檢查、防火巡查以及員工上班前、下班后的防火檢查應做好記錄并形成完整的紙質檔案資料。
(十四)單位要將消防安全管理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廣東消防網“社會單位消防e網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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