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下稱“應急預案”)的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增強各類應急預案的實效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為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各類緊急應對活動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應急預案編制、審批、發布、備案、修訂、宣教培訓和演練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歸口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 我市應急預案體系由市總體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鎮區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等6大類組成: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政府制定;
(二)市專項應急預案由市政府組織制定,其牽頭單位由市政府應急辦提出,報市政府同意;
(三)部門應急預案由市有關部門制定;
(四)鎮區應急預案參照市有關做法制定;
(五)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六)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在屬地鎮政府(區辦事處)指導下制定相關應急行動方案。
第六條 市政府負責市總體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的監督和協調工作。市政府應急辦具體負責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擔各鎮區應急預案管理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其他類型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單位負責。
第七條 各鎮區、各有關部門按照分級指導的原則,督促指導本地區、本系統的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確保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
第八條 各鎮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依托和利用應急平臺,提高應急預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類應急預案數據庫。
第二章 應急預案編制
第九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滿足以下總體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國家、省相關法規標準的規定;
(二)體現“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專業處置、部門聯動,條塊結合、軍地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工作指導方針;
(三)保持與上級和同級應急預案的緊密銜接,保持與相鄰行政區域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
(四)適應突發事件風險狀況和具備的應急能力;
(五)應對措施具體,操作性強;
(六)內容完整,簡潔規范;
(七)通俗易懂,好記管用。
第十條 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預警響應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信息發布、應急終止等;
(五)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追究;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圖、相關單位通信錄、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按照相應的預案編制框架或指南進行。
市總體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編制框架由市政府應急辦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鎮區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由各自應急辦提出,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由有關單位根據突發事件類型或重大活動性質組織制定。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應急行動方案編制指南由各自向屬地鎮政府(區辦事處)應急辦提出,報鎮政府(區辦事處)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根據突發事件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開展應急預案起草工作;組織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專家,對起草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起草應急預案過程中,應當征求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意見,有關單位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建議。
涉及限制公眾自由的或與公眾權利密切相關的,應以適當方式廣泛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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