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保障燃氣管道設施安全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天然氣接收門站前的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燃氣管道設施包括市政燃氣管道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管道設施以及戶內燃氣管道設施,具體如下:
(一)輸送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的地下管道;
(二)調壓箱(柜)、閥門室(井)、凝水井(缸)、計量裝置、補償器、放散管等設施;
(三)管道防腐保護設施,包括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和雜散電流排流站等;
(四)標志樁(貼)、測試樁、轉角樁、里程樁、警示牌等管道標識和穿越公(鐵)路檢漏裝置;
(五)燃氣管道防護構筑物、抗震設施、管溝、管堤、管橋及管道專用涵洞和隧道等;
(六)庭院管、戶外立管、盤管、戶內管。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并具體負責惠城區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
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含惠城區,下同)是其轄區內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發展改革、市政、公安、消防、國土資源、財政、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執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領導,制訂保護措施,保障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對轄區內占壓燃氣管道設施的違法違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拆除。
第六條 市、縣(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協調督促下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開展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工作;
(二)監督檢查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實施燃氣管道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執行情況、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評價及生產運行情況以及燃氣管網設施信息向社會公開情況;
(三)發生燃氣管道設施生產安全事故后,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法規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
(四)各縣、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依職能依法查處燃氣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督促、指導相關部門做好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調查處理燃氣生產安全事故。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管道設施質量的監督檢查。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實施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執行情況,受理有關燃氣管道設施的投訴,調解糾紛,依法查處市區燃氣違法行為,協助調查處理燃氣生產安全事故。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義務,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管道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并向燃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管理部門報告。
第九條 政府鼓勵和支持對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建立燃氣管網信息體系,推廣計算機自動監控技術,提高燃氣管道設施安全運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燃氣管道設施規劃建設
第十條 全市和惠城區的燃氣發展規劃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其他各縣、區燃氣發展規劃由本級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燃氣發展規劃編制,經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燃氣管道設施建設應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實施建設時,應當報所在地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在地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受理和審批。
第十二條 燃氣管道設施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實施。建設單位應攜燃氣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及施工圖等材料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施工申請,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要求進行建設。
民用建筑的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燃氣管道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氣、消防、技監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的情況報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的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四條 燃氣管道設施的施工、維修、護養人員,應當經安全生產和燃氣專業培訓,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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