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消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城鄉消防規劃,并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實施,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和應急救援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及時足額到位,并隨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相應增加。
第五條 市、區(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應當做好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工作。
森林、鐵路、民航機場、港口(含漁業港口)以及在沿海、內河水域內航行、停泊、作業的民用船舶的消防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發展與改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綜合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廣播、新聞出版、國土資源、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制定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計劃,依法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內容。司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普法、任職培訓、就業教育、科普和安全生產等工作的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絡等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社會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刊播消防安全公益廣告。
第七條 鼓勵發展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中介組織和建立民間消防基金會。鼓勵、支持金融系統、各類行業組織將單位消防安全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或者舉報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完善、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政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的消防工作職責,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二)將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制度,研究部署消防工作,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建立健全部門之間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
(四)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消除火災隱患;
(五)建立重大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機制,組織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宣傳、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完善和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消防安全公約,以及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三)協助有關部門督促轄區內單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四)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五)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執法工作;
(六)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人員疏散、開展火災自救,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滅火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七)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伍、志愿消防隊伍,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轄區內的消防安全公約,督促村(居)民遵守,做好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依法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消防行政許可,制止、糾正和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督促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下同)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申報消防審核、驗收或備案;
(三)組織、指揮、承擔火災撲救工作,負責火災原因的調查、認定,統計火災損失;
(四)定期公布本轄區內的重大火災隱患情況,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火災隱患;
(五)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六)對使用消防產品實施監督;
(七)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八)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依法組織消防安全培訓,管理和指導消防隊伍的建設和訓練;
(九)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在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對轄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和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以及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管理的單位和場所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轄區內的建筑工地開展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施工單位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四)組織指導轄區內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進行初起火災撲救,及時疏散人員,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保護火災現場和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與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綜合管理、水務、旅游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設施及消防裝備的規劃、立項和建設等工作;
(二)市政、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和維護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三)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和消防產品生產、銷售單位的監督檢查;
(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的從業單位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和協調相關部門實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
(五)教育、民政、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廣播、新聞出版、衛生、旅游、民航、體育、人民防空等部門和單位,根據本行業、本系統的特點,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及時排查和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四條 消防行業組織應當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建立健全行業消防安全自律機制和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開展消防學術交流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推廣先進消防技術。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本單位的消防安全:
(一)落實消防安全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責任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組織;
(三)制定和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規程,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執行消防技術標準;
(四)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測、維修和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五)對消防設施、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并保存三年以上備查;
(六)針對本單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制定防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九)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檔案,統一保管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以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等單位應急疏散時,應當對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病人等采取優先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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