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城市垃圾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揭陽市區建成區范圍內(包括榕城區、揭東區、藍城區、空港經濟區建成區)城市垃圾的清掃、收集、中轉、運輸、利用、處置及其設施的規劃建設等相關管理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和修繕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它廢棄物。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是指從事城市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市區城市垃圾設施的規劃及城市垃圾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榕城區、揭東區、藍城區、空港經濟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城市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及其設施建設的管理監督工作。
各鄉村、社區居委負責轄區內街巷、自建村道的清掃、保潔和垃圾收集,并將垃圾運送到垃圾轉運站。
市、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城市垃圾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屬地管理、管干分開、公眾參與、有償服務的原則。
第七條 市區城市垃圾的治理,要逐步實現無害化、資源化和減量化。鼓勵單位和個人采用先進技術及設備回收利用垃圾。生活垃圾要全面實行袋裝化,并逐步推行分類收集、分類處理,綜合利用。
第八條 市區城市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應當逐步實行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運營和管理。產生城市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市垃圾處理費,具體辦法和標準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辦法之規定,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有權予以制止、舉報或者控告。
第二章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鄉村、居民住宅小區以及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內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設施。
各類小型商店、攤點應自備內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區,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轉運站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前款所指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其它區域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所屬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設置。
環衛設施由產權人和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和維修。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設計;設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不得侵占、損壞、擅自拆除、封閉或遷移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因城市建設等原因確需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拆一還一、先建后拆”的原則提出拆遷方案,并經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聘請物業、環境衛生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的物業、環境衛生服務企業負責,未聘請物業、環境衛生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鄉村、分散居住居民,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
(二)商店、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賓館、飯店、餐館、攤檔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或個人負責。
(三)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車始末站點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文化、體育、娛樂、游覽等公共活動場地,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各單位負責。
(七)市區公共水域水面漂浮垃圾清除由職能部門組織專業隊伍清理保潔;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垃圾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負責清理保潔;在市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泊產生垃圾,由船上負責人依照規定組織處理。
(八)道路、橋梁、公共廣場、公共廁所等公共區域以及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確定,并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十三條 市區綠化管養區域的垃圾,由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負責清掃、收集、運送到各屬地垃圾轉運站。綠化管護責任單位裁剪花草樹木產生的枝葉應處理為方便垃圾運輸車輛運輸。
第十四條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處置,或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收集和處置,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五條 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場所。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性物品,應按相關規定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不得投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轉運站等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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