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的電網建設項目,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依據總體規劃、規劃條件、控制性詳細規劃對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的性質、位置、規模、開發強度、設計方案等進行審核,完成施工圖設計審查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施工圖審核中要求對設計圖紙進行修改的,韶關供電局應當在接到修改要求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修改后的圖紙,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圖紙修改時間順延施工圖設計審查及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時限。
對由市電網規劃建設協調領導小組確認工期緊張的電網建設項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出具電力設施設計規劃條件。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市交通、公路、城市綜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每年第一季度根據韶關供電局按照省電網公司下達的年度建設計劃,安排本年度的占道、開挖需求計劃。在具體項目報建時,市交通、公路、城市綜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時限進行審批。
市區道路沿線架空線路電纜化免收改造工程涉及的道路開挖二次修復費。
第十六條 符合城鄉規劃的電網建設項目,規劃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收費標準及市政府相關規定優惠提供規劃用地紅線和線路走廊紅線等信息資料。
第十七條 電網建設項目與市政、綠化、公路、鐵路、通訊、廣電、航道、橋梁、水利以及其他設施的建設發生沖突的,應當按照規劃在先、審批在先、建設在先及配套設施服從主體設施的原則協商解決。涉及拆遷、復建的具體費用,由雙方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并辦理相關手續。不需要拆遷、復建的,在采取防護措施后進行建設。
第十八條 電網建設項目按規定繳納省物價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收費,未經省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不得收取。
第十九條 電網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實行任務包干制,由電網建設單位與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委托征地合同。對于在取得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書面同意變電站站址及線路路徑方案后,變電站站址和電力線路路徑用地范圍內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違章建筑,一律不予補償,并由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搶種人或搶建人限期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列入電網發展規劃的項目用地統籌安排用地指標。
第二十一條 韶關供電局提供齊全的線路路徑圖、塔位詳細資料等相關資料后,對線路走廊所經之處損壞青苗等作物且不需要實施征地或拆遷的電網建設項目,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與電網建設單位所簽訂的委托征地合同的約定,負責完成相關補償工作,交付用地給施工單位施工。
第二十二條 220千伏及以上的線路采用架空的形式架設。城市規劃范圍內的110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對城市景觀產生較大影響且具備電纜敷設條件的地段可采用電纜埋地敷設的形式。
第二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韶關供電局等相關部門編制全市電力走廊規劃,確定城市道路上電力走廊建設規模和設置標準。在需要供電線路下地的片區建設市政道路的,要同步設計電纜管溝,并協調韶關供電局同步建設。
第二十四條 有關市政道路建設單位在道路設計過程中要主動與韶關供電局溝通,在設計圖紙中落實電力走廊的規劃,相關設計圖紙應當書面征求韶關供電局意見;韶關供電局應積極做好配合,對市政道路建設單位來函征求意見的,在收文后10個工作日內回復。
市政道路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批圖紙施工,在市政道路建設過程中變更設計影響供電線路走廊的,應當征求韶關供電局意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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