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東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的建設和運營管理,提高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和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高速公路聯網收費,適用本辦法。
各高速公路路段收費應當納入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系統。
第三條 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是指對全省范圍內高速公路實行統一收費、系統分賬的運營和管理模式。
第四條 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管理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聯網運營、統一清算、提升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的規劃、建設、運營實施行業管理。
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實施價格管理、監督,協助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督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工作。
第六條 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結算機構(以下簡稱結算機構)承擔以下工作:
(一)拆分與結算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通行費;
(二)發行、管理非現金支付卡及電子標簽,負責電子不停車收費的推廣和應用;
(三)保障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拆分與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四)提供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數據查詢等服務。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結算機構進行行業監督管理和服務質量考核。
省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結算機構的有關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條 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承擔以下工作:
(一)建設、維護與管理所屬收費路段的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系統,保障系統正常運行。
(二)及時、準確、完整上傳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數據。
(三)負責所屬收費路段聯網收費業務,確保不影響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正常運行。
第九條 全省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聯合成立高速公路聯網收費行業自律組織,制定章程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相關規則,保障各路段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權益、約束各路段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履行相關義務,并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行業指導。
第十條 結算機構應當建立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數據檔案庫,永久保留相關數據,不得截留、刪除、偽造、篡改和泄露。
結算機構應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報送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的相關數據。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對通行費結算數據存在異議時,結算機構應當配合調查核實,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與資料。結算機構發現通行費結算數據錯誤時,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一條 結算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通行費拆分與結算,并向區域內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定期公布聯網收費數據等情況。
通行費的結算周期按照交通運輸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結算機構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車型分類標準,將車輛信息寫入電子標簽。
電子標簽由結算機構統一安裝,并與所配套的非現金支付卡及登記車輛唯一對應。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向結算機構按時支付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結算服務費。
第十四條 結算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共同委托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現金清算的銀行。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將當日收取的現金通行費繳入清算帳戶。清算帳戶由結算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和清算銀行共同監管。
第十五條 非現金支付卡實行實名制,按照結算機構的規定充值、交費、掛失。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使用非現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費的車輛給予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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