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進水水質超過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標準時,應當立即進行應急處理,收集證據,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調查處理。
?????? 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時,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并及時修復。
?????? 第十三條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原因致使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全部或者部分停止運行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報告當地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第十四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 第十五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惡臭氣體的排放。
?????? 第十六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運行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污泥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處置,并對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記錄、跟蹤,及時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 第十七條 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運營單位應當建立監測設備的運行記錄和臺賬管理制度,并保證監測數據和臺賬記錄的真實有效。監測數據的保存時間應當在1年以上。
??????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環境監察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管網覆蓋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的監督檢查。
?????? 第十九條 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過程中發生的污染事件及處理結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辦理相關行政許可的;
(二)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依法、不及時查處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因違反本規定而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依法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 第二十二條 在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管網覆蓋區域外排污單位相對集中區域設置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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