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總隊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簡易程序規定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及時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方便群眾,提高辦案效率,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原則上應當場結案,不再扣押車輛、證件 。
第三條 凡在本省道路上發生并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均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第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明確,當事人受輕微傷或只涉及車、物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輕微、一般事故;
(二) 、當事人對事故責任、損害后果無爭議的;
(三) 、當事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第五條 涉外事故或當事人一方不滿十八周歲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三章 管轄職權
第六條 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處理民警和執勤中隊長(指導員)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
第七條 人員受輕微傷和損傷5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處理民警處理。
第八條 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的輕微交通事故由執勤中隊長(指導員)處理。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九條 事故處理人員到達現場,應確定該事故是否具備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即可撤除事故現場,并進行損害賠償調解。
第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不需制作現場圖。但必須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簡易調解(終結)書》、《當場處罰決定書》。
第十一條 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辦案人員對損害賠償只作一次調解,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調解(終結)書》,調解應當場進行。
第十二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的,當事人可持《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調解(終結)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三條 對事故責任人,只給予罰款或警告處罰。
第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得就事故責任申請重新認定。
第十五條 事故處理結案后,辦案人員應及時將《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調解(終結)書》和《當場處罰決定書》送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處理內勤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被授權使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人員,必須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執行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法規,嚴禁越權辦案,徇私枉法。
第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達到統計標準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統計。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交通警察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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