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城市規劃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和縣以下建制鎮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管理。
軍隊、宗教和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和危險房屋防治管理。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
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縣(市、吉利區)房產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安全工作;澗西、西工、老城、氵廛河、洛龍等城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按照市房產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安全工作。
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以及房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二章 房屋結構安全管理
第五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六條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一)拆除、破壞承重墻體、梁、板、墩、柱等結構的;
(二)在樓板或者陽臺板面等主體承重構件上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的;
(三)挖掘地下基礎的;
(四)安裝設施和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第七條房屋使用及裝飾裝修過程中,需要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等拆除(變動)非承重結構、增設構筑物明顯增大荷載可能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施工前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
(—)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事先征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或者房屋原設計單位同意后向物業管理企業辦理相關于續;
(二)使用公有房屋和單位自管房的,應當事先向房屋產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房屋產權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根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或者房屋原設計單位的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施工。
第八條房屋使用過程中,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物業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按照《洛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第九條有下列危害房屋結構安全情形之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采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遭受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縫等自然災害侵襲的;
(二)遭受爆炸、火災等破壞的;
(二)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隱患的。
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酒店(含旅店、餐館)、商場(店)、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禮堂(含會議中心)、候機(車、船)廳(室)等公共場所使用的房屋,進行安全普查或者抽查。
物業管理企業、房屋產權單位應當經常對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安全檢查,對需要修繕的房屋應當及時修繕,同時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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