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本市大氣環境,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氣等作為動力燃料的機械車輛,火車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尾氣污染,是指機動車排氣管向大氣排放的各種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口、銷售、維修、使用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車用燃油經營單位、機動車尾氣污染檢測單位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許昌市環境保護局是本市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對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申請核發機動車車輛檢驗合格標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示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合格手續。
第七條 對正在使用的機動車排污狀況的檢測工作,應結合機動車年檢工作進行。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排污標準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第八條 市環保部門可以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停放地的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機動車,市環保部門依法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九條 機動車排污檢測機構對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的檢測應當接受市環保部門的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予支持。機動車排污檢測機構應無償向環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檢測報告,配合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制造、改裝、組裝、維修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國家規定將其產品排污標準納入產品質量合格指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排放污染物超標的機動車。禁止制造、銷售或者進口超標排放污染物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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