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人民群眾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意識,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嚴格查處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和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16號令)和《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存在的事故隱患及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工礦商貿企業、水陸交通、建筑施工、公共聚集場所、特種設備及其它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各部門和各單位應在報紙、電視、廣播、網站等媒體全面宣傳本辦法,在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工礦商貿企業和公眾聚集場所公布舉報方式,鼓勵和支持群眾監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五條 在全市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下列生產安全事故、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一)生產經營單位及人員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和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非法開采、盜采礦產資源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使用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或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未按規定配備必需的安全設施、設備器材及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的;
(四)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五)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六)煤礦、非煤礦山礦領導未按規定帶班下井或帶班下井檔案虛假的;
(七)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八)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考試不合格仍安排上崗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持證上崗的;
(九)大型游樂設施、索道、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電梯等特種設備未按要求注冊登記、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仍在使用的;
(十)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十一)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存在火災隱患的;
(十二)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按規定進行申報、檢測、監控或未制訂應急預案的;
(十三)違規向已被責令停產停業或關閉的礦山企業提供生產用水、電、氣和火工用品的;
(十四)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和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不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違法從事經營活動或出具虛假證明、報告的;
(十五)被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整頓、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逾期未進行整改、整頓、關閉而繼續非法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十六)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檢測、評價結果未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從業人員公布的;
(十七)其它可能構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事故隱患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舉報人舉報生產安全事故、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應提供以下內容:
(一)被舉報的單位名稱、所在地址、違法違規行為等基本情況;
(二)舉報人的姓名、聯系方式。
第七條 舉報提倡實名舉報。舉報人認為必要時,可以匿名舉報,但要提供真實準確的聯系方式,以便回復處理結果和通知領取獎金。
舉報人應對自己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干擾正常工作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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