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科學撲救、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森林防火指揮體系和森林防火隊伍建設,做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和預防撲救工作,及時處置森林火災,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轄區內的森林面積安排森林防火經費,并根據實際需要逐年增加。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學研究,推廣和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提高科學防火滅火能力。
第五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有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按照森林防火責任規定,做好有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范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森林林木火災保險,提高林業防災減災能力和災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九條 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撲救森林火災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及時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森林防火組織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由政府有關部門和當地同級軍事機關組成,政府行政首長或者分管負責人擔任指揮長。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規,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督促森林防火責任制的落實,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增強公民森林防火意識,提高森林防火專職人員業務素質;
(四)掌握火情動態,開展火災發生趨勢會商,制定、修改撲火預案;
(五)組織、協調和指揮本行政區域的森林火災撲救;
(六)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部門、地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
(七)監督有關森林火災隱患整改、案件查處和森林防火責任追究;
(八)決定本行政區域有關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設在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有關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二條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聯防區域,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制定聯防制度,實行信息共享,檢查、督促聯防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森林火災撲救實行以專業撲救隊伍為主,專業撲救隊伍、半專業撲救隊伍與群眾撲救隊伍相結合的原則。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并給予經費保障。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及集體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森林火災專業、半專業撲救隊伍;林區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森林火災群眾撲救隊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扶持。
森林火災專業、半專業撲救隊伍的建設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的建立或者撤并,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備案。
森林火災專業、半專業和群眾撲救隊伍應當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第十四條 建立森林火災專業、半專業撲救隊伍的單位應當為其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參加森林火災撲救人員的誤工補貼、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對象、條件和標準執行。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被修訂】
駐馬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
河南省國家安全技術保衛條例
平頂山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漯河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河南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河南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辦法
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
河南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
河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衛生用品費標準…
河南省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