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安部門職責:
1、負責道路交通、消防和爆炸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落實對非法違法生產企業停供火工品措施。
2、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運輸通行證的發放、運輸線路的確定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管理;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3、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會同安監、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打擊和取締煙花爆竹非法生產、買賣、儲存行為。
4、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行政許可工作。監督檢查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實,依法查處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5、負責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6、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對劇毒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和道路運輸實行安全行政許可,并監督檢查。
7、組織、協調道路交通、火災、爆炸物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其他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責任人,及時提取、固定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證等。
8、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參與火災、道路交通等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9、負責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10、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三)交通運輸部門職責:
1、負責水上交通安全、城市交通安全和所轄道路運輸企業客貨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
2、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3、負責把好道路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和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負責汽車客運站場的安全監管。
4、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管。
5、負責船舶登記、檢驗和發證工作,負責船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6、負責所轄公路交通標志、標線和水上航標的設置,負責所轄公路危橋、危險點段的整治和改造。
7、負責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和城市交通、所轄交通運輸企業傷亡事故報告工作,組織、協調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轄交通運輸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8、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或參與水上交通、城市交通事故和所轄交通運輸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9、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四)建設部門職責:
1、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
2、負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市政公用行業(含供水、燃氣、集中供熱、環衛、城市道路橋梁、路燈、排水、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3、負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市政公用行業(含供水、燃氣、集中供熱、環衛、城市道路橋梁、路燈、排水、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傷亡事故的統計和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相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參與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市政公用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五)國土資源部門職責:
1、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轄區地質災害(山洪地質災害除外)防治規劃和防治方案,對地質災害進行預警預報。
2、負責在用地預審和規劃審查中以及對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的工程建設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3、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審批和轉讓審批工作,依法查處違法勘查、非法開采、超深越界采礦行為,規范礦業開采秩序。
4、配合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做好新建礦山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
5、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六)水利部門職責:
1、負責所管轄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所管轄的水庫、水電站等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所管轄的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和水庫、水電站等水利工程設施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引發的事故除外)的統計報告工作。
4、組織、協調所管轄的水利工程設施、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5、參與所管轄的水利工程設施、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等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轄區山洪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治方案,對山洪地質災害進行預警預報。
7、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七)農業部門職責:
1、負責農業機械、漁業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業運輸機具等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和牌證管理,負責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3、負責農業機械、漁業船舶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農業機械、漁業船舶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農業機械、漁業船舶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八)教育部門職責:
1、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各級各類學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和落實學校安全管理責任制。
3、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中小學、幼兒園的校車、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4、負責所轄各級各類學校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組織、協調所轄各級各類學校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5、參與教育系統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6、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九)衛生部門職責:
1、督促指導、監督檢查醫療衛生機構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負責直屬醫療衛生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
4、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護工作。
5、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安全事故(非醫療性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相關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醫療衛生系統安全事故和重大職業中毒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6、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科學技術管理部門職責:
1、將安全生產科技發展專項規劃納入科學技術發展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
2、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技術的研究、開發與示范。
3、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4、監督檢查直屬科研院所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5、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一)發展和改革部門職責:
1、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將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和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計劃,并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2、負責在研究制定產業規劃時,提出有關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采用先進工藝技術,有效實施產業安全的建設項目,限制和淘汰工藝技術落后、不符合產業安全條件的建設項目。
3、負責把新建項目安全生產作為審批、核準、備案的前置條件之一,督促業主和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設施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4、督促有關部門加強重點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5、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二)工業經濟管理部門職責:
1、指導、協調工業企業、中小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2、監督、指導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社會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3、負責指導核準、備案技改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
4、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生產與調運。
5、負責組織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產權單位做好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社會道口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并配合事發地人民政府做好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社會道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6、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職責:
1、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督促檢查所出資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2、建立健全所出資企業和企業負責人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機制,將安全生產列入所出資企業以及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條件,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嚴格考核兌現。
3、負責所出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所出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4、承辦同級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十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職責:
1、監督生產經營單位遵守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
2、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做好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工作,落實工傷預防宣傳教育費用。
3、指導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研究制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評價獎懲體系,將安全生產履職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研究提出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的政策措施。
4、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民工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5、指導所轄技工學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6、負責工傷認定工作,指導工傷待遇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7、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