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我市道路交通秩序,規范文明交通勸導員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文明交通勸導員工作崗位是我市為進一步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多渠道增加就業崗位,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湘政發〔2008〕20號)等文件精神,在市城區為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等特殊群體而設立的社會公益性工作崗位。
第三條 文明交通勸導員是指從事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有關知識,勸導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依法依規文明通行等社會公益性事業的人員。
第四條 文明交通勸導員的規模與分布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根據市城區道路交通管理的實際需要提出具體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第五條 文明交通勸導員的公益性崗位采取勞務派遣形式進行管理。
第二章 選用條件
第六條 文明交通勸導員的選用條件為:
(一)本人自愿從事文明交通勸導員工作,熱愛交通管理工作;
(二)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三)屬市城區常住戶口,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男性年齡為18-58周歲,女性年齡為18-53周歲;
(五)身體健康,五官端正,無癲癇、精神病和嚴重高血壓、心臟病、傳染病等不宜從事文明交通勸導員工作的疾病;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優先選用:
1.“零就業家庭”人員;
2.困難家庭未就業的大學畢業生;
3.下崗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業確有困難的長期失業人員;
5.需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下崗失業人員;
6.軍隊退役人員;
7.特困職工家庭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人員。
第三章 選用程序
第七條 文明交通勸導員選用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陽光操作,全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文明交通勸導員招聘由北湖區、蘇仙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財政、公安交警等相關部門(單位)配合,按照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崗位招聘程序進行。
第九條 文明交通勸導員的用工單位為北湖區、蘇仙區各街道辦事處,用人單位為勞務派遣公司,用工單位和用人單位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凡體檢合格、條件符合的,經北湖區、蘇仙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本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條 文明交通勸導員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合同期滿,符合選用條件的可以續簽。
第十一條 文明交通勸導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務派遣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嚴重違反《郴州市文明交通勸導員工作守則》的;
(三)因本人身體條件不能繼續從事文明交通勸導員工作的;
(四)文明交通勸導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以及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
第十二條 文明交通勸導員缺額時,北湖區、蘇仙區勞動保障部門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補員,并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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