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五條 凡具備相應資質和符合規定資格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咨詢、監理、工程管理、設備和材料生產或者供應等單位,均可以參加與其資質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投標。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問題、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等行為的單位,在行政處罰期限內不得參加建設工程投標。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申請建設工程投標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一)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建筑業企業還應當提供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資信證明、履約情況和業績材料;
(三)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需要提供的資料;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投標人不得隱瞞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上要求投標人提供的會引起對本投標人不利的情況,并保證所遞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書或者投標文件真實有效。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在建設工程投標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自主決定申請參加或者拒絕參加投標;
(二)有權自主確定投標方案、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內容;
(三)可以在規定時間內要求招標人提供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資料和解答招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或者有疑問的問題;
(四)可以在投標截止時間前用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正式函件更正或者撤回投標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在建設工程投標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互相串通投標;
(二)不得低于成本報價投標;
(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將投標保證金注入指定的銀行帳戶;
(四)確保投標文件密封袋密封完好并加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印鑒;
(五)按照招標文件要求送達投標文件;
(六)投標人代表準時出席開標會議。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的,投標保證金一般為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一條 開標時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對投標文件密封情況進行檢查;由招標人對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和擬派項目負責人的身份進行符合性檢查。檢查工作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進行并公證。
第三十二條 鼓勵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委托公證機構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公證。
參與評標活動的公證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招標投標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開標后,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組織人員進行清標。清標工作內容、清標人員的數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清標工作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評標工作原則、評標保密和回避等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招標人代表必須具有建設工程類執業資格或者中級以上職稱。
第三十五條 評標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法進行。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評標:
(一)評標準備;
(二)初步評審;
(三)詳細評審;
(四)推薦中標候選人,撰寫評標報告。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對投標文件中算術計算錯誤、細微偏差及其他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的內容向投標人提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要求。投標人應當作出書面答復并由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確認。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招標文件的規定認定重大偏差,不得隨意確認無效投標文件。對于判定為低于成本報價和重大偏差的投標文件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詢標。
評標委員會依據有關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的,應當注明理由并經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有效投標不足三個的,評標委員會可以視投標情況,作出如下評標結論:
(一)認定投標仍具有競爭力,推薦中標候選人;
(二)認定投標缺乏競爭力,否決所有投標。
否決所有投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第四十條 評標報告中存在遺漏必要內容或者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予以補充、糾正。
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對評標報告進行補充、糾正的,視為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接到評標委員會書面評標報告后,一般于十五日內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預中標人并在指定媒介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工作日前確定。
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發出。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三十日內,應當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并在規定時間內將書面合同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招標人與中標人之間相互遞交的支付擔保和履約擔保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中標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簽訂合同;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提出附加條件;
(三)不得拒絕承擔中標建設工程;
(四)不得轉包建設工程。
需要分包建設工程的,必須在投標文件中說明并提供分包企業資質等證明。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四條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招標人未公開招標或者化整為零規避招標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通知資金撥付部門停止撥付工程款并依法予以處罰,監察部門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宣告招標無效,并停止招標代理機構三個月至一年內的代理業務: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投標報價最高限價或者招標控制價未在指定媒介上公開發布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招標的;
(五)將在建或者已經竣工的項目進行招標的;
(六)在招標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七)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委托后,再接受同一招標項目投標咨詢服務的。
第四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建設工程招標活動中同時接受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委托,提供同一招標項目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投標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中標的,宣告中標無效:
(一)隱瞞資格預審文件上要求投標人提供的會引起對本投標人不利情況的;
(二)隱瞞招標文件上要求投標人提供的會引起對本投標人不利情況的;
(三)遞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書、投標文件不真實的。
第四十八條 公證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泄露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報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并建議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屬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依靠非國有資本融資建造并最終由國有資金償還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公開招標。
第五十二條 與建設工程密切相關的服務、重要設備和材料采購等采用競爭性談判等方式招標的,其評標辦法可以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5日起施行。1996年5月13日發布的《無錫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市政府第25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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