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9-11-04
【實施日期】2009-12-01
《江蘇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已于2009年10月30日經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羅志軍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江蘇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節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新建建筑節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建筑節能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經濟合理、質量可靠、技術可行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節能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節能工作納入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內容,對在建筑節能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用于鼓勵和扶持新建建筑節能示范、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綠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設,以及相關的科技研究、標準制定、技術推廣、產品開發和示范工程建設等建筑節能工作。
各類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發揮建筑節能示范作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節能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建筑節能意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建筑節能知識納入相關從業人員培訓、考核體系,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加強對建筑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等知識的宣傳,并對建筑節能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鼓勵行業協會、中介機構開展建筑節能技術推廣、宣傳培訓和咨詢服務活動,參與建筑節能規劃編制、標準制定、市場培育等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組織編制建筑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建筑節能規劃,編制新建建筑節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等專項規劃。
建筑節能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實施步驟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 建筑設計、施工、檢測、驗收,相關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應用,以及建筑節能咨詢服務、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測評和標識、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管理等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行業和本省制定的建筑節能標準。相關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建筑節能標準、規范的培訓教育。
建筑節能新技術、新材料應用,應當符合安全、節能、環保等要求。國家和省尚未制定標準的建筑節能新技術、新材料,企業應當組織制定企業標準,通過專家論證后方可應用。專家論證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
第十一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布建筑節能推廣應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術公告,開展建筑節能產品推廣認定與發布工作。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優先采用經推廣認定的節能產品,不得選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十二條 企業從事建筑節能項目所得,以列入國家稅收優惠目錄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建筑節能產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購置用于建筑節能專用設備的支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生產、使用國家和省推廣的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和新材料,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通過低能耗建筑能效標識的項目,給予必要的扶持。
政府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
第十三條 鼓勵按照節能和環保的要求,建設綠色建筑和全裝修成品住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嚴格控制城市公用設施和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
新建或者改造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時,應當同步設計、安裝具備建筑能耗數據遠傳功能的用能分項計量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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