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必要時,安監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組織企業生產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涉及專業性內容的,安監部門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參與企業生產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并聽取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安監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企業生產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前,應當明確檢查的項目、內容、方法和標準,準備必要的檢查測試工具、儀器及法律文書等。
第十條安監部門組織企業生產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可以事先告知企業檢查的時間、范圍、內容和要求,必要時可以采取突擊檢查的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企業生產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主動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向被檢查單位說明檢查的法律依據、目的和內容,并對其明確指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和配合檢查的要求。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企業生產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中,應當作出書面現場檢查記錄,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分別簽字,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安監部門在企業生產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攬鲇枰约m正;
?。ǘ┴熈钕奁诟恼⒇熈钕奁谶_到要求;
(三)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施工)、責令立即停止使用、責令立即排除事故隱患;
?。ㄋ模┴熈顝奈kU區域撤出作業人員;
?。ㄎ澹┴熈顣簳r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六)依法應當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被責令限期改正、限期達到要求、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企業提出復查申請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屆滿的,安監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并填寫復查意見書,由被復查企業負責人和安監部門復查人員簽名后存檔。
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十四條對企業生產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監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進行處理的,安監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并記錄備查。
第十五條企業生產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結果應當依法以適當方式予以通報。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人員阻礙安監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參照本規定,結合本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業安全生產現場監督檢查的具體辦法。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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