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發揮城市道路功能,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術條件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及路政管理工作;市區城市道路的日常養護、維修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負責。
不設區的市、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職責和權限范圍內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城市道路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的類別,定期公布市、區所負責管理的城市道路范圍。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道路的義務,對損壞城市道路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
對保護城市道路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不設區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市政、規劃、建設、交通、公安等部門編制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
市、不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實際需要,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經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城市道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移交手續。未辦理移交手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負責道路的維護和管理,所產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不得計入工程投資成本。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類管(桿)線等設施建設工程的竣工資料和信息數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移交,并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類管(桿)線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應當與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淺埋的順序,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新建城市道路和具備條件的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根據管線類型的技術規范同步進行公共管廊建設。
第十條? 在城市建設中,需要對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原有設施進行拆除、移動的,應當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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