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康復機構必須是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設置職業病???,配置相應的職業病康復設備。工傷認定中心可以聘請國家級工傷康復專家對照以上條件進行評估,在康復專家評估符合以上條件的康復機構中選定蘇州市定點康復機構,與其簽訂工傷康復服務協議,實行協議管理。
第六條 工傷康復對象是指已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含職業病,下同),因工傷導致身體功能障礙,而影響生活自理能力和勞動能力,但具有恢復潛力和康復價值,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人員。工傷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入工傷康復對象(以下簡稱“康復對象”)。
(一)工傷醫療期未滿但傷情相對穩定,經定點康復機構評估具有康復價值,需早期介入康復治療和功能恢復的;
(二)工傷醫療期滿后被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
?。ㄈm肺等慢性職業病;
(四)其他符合工傷康復介入標準的。
第七條 康復對象的確認。
?。ㄒ唬┯萌藛挝?、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在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可以同時提出工傷康復申請并填寫《蘇州市工傷職工康復治療申請表》;
?。ǘ┙y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職工為工傷后,由工傷認定中心對工傷職工是否需要康復治療進行初評,形成康復對象初評意見;
?。ㄈ┛祻蜋C構在收到統籌地區工傷認定中心的康復對象初評意見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對康復對象進行康復評估,提交《工傷康復對象評估報告》,報經工傷認定中心核準;
(四)康復對象確認后,工傷認定中心應當將《工傷康復對象確認告知單》送達申請工傷康復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工傷職工經定點醫療機構臨床搶救治療,傷情穩定且經康復評估確認需進行醫療康復的,應當及時轉入定點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
?。ㄒ唬┛祻蛯ο罂沙帧豆祻蛯ο蟠_認告知單》、本人身份證,到定點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
?。ǘ┒c康復機構收治康復對象后,應當使用《蘇州市工傷保險專用病歷》,在對康復對象進行康復檢查后,及時制定康復治療計劃,并按計劃進行康復治療。
?。ㄈ┒c康復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工傷康復診療規范(試行)》,按照規范規定的康復住院標準、康復住院時限、臨床檢查規范、臨床治療規范、醫療康復規范、職業社會康復規范和出院標準對康復對象進行康復治療。
?。ㄋ模┛祻蛯ο蠼浛祻椭委熎跐M后,由定點康復機構對康復效果進行自評后,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康復專家組對康復效果進行評價。經評定康復后無效果的,康復治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由定點康復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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