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訂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第十九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和流向登記的計算機系統。
第二十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廠房、儲存倉庫、燃放試驗場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廠房布局、建筑結構、生產工藝布置、安全疏散條件、消防設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用于加工藥物或與藥物接觸的設備應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的要求,特種設備應定期檢驗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嚴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將含有煙火藥的工序委托給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加工。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產品包裝應使用中文和國家規定的圖形標志標明產品名稱、使用方法、煙火藥含量、警示標志、中文警示說明、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等。
第二十四條為出口生產的產品,應按出口目的國的標準、規定和圖文要求,在產品和包裝物上標志。
第二十五條生產單位必須保證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
第二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只準將煙花爆竹產品銷售給取得《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并具有批發資質的企業,不得銷售給零售企業及個人。
第二十七條出口轉內銷產品應換中文商標和說明,同時應當符合我國相應的質量標準,否則不準銷售。
第二十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銷售管理
第二十九條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應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十條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有企業從業人員1%以上且至少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配備相當數量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三十一條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并專款專用;應當為從業人員交納工傷保險費、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三十二條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危險崗位的從業人員和銷售人員等必須通過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后,方可上崗。銷售人員應當掌握所售產品的特性和安全知識,并有能力指導消費者正確燃放。
第三十三條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應采取相應的職業危害預防措施,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四條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應當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訂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第三十五條設立儲存設施的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儲存設施建筑物結構、布局、安全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儲存設施不得改變其功能和用途。
第三十六條批發銷售企業只準向本省合法的生產企業或經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定點的外省生產企業訂貨。禁止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私人訂貨、進貨。嚴禁用煙花爆竹、煙火藥或原料換取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條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和流向登記的計算機系統。
第三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企業應當配備與儲存數量相匹配的消防器材,銷售場地必須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嚴禁煙火,嚴禁銷售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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