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備售產品不許超過發證機關核定的產品種類和數量。
第四十條煙花爆竹零售企業必須到當地具有煙花爆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進貨,并憑購貨合同票據由批發企業送貨上門;嚴禁從無證企業或其他渠道進貨,嚴禁銷售假冒偽劣和違禁產品。
第四十一條煙花爆竹銷售企業應在登記注冊地點銷售。城鎮的農貿市場內不得擺攤銷售煙花爆竹,不得走街串巷銷售煙花爆竹。銷售地點100米范圍內禁止燃放、試放。
第四十二條所經營的產品必須有產品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設置或授權的質檢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產品包裝紙上必須標明生產廠家名稱、地址、出廠日期、燃放說明、注冊商標。
第四十三條產品從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條件下運輸、儲存、保質期A級產品三年,其它二年,超過保質期的產品,須送法定煙花爆竹質量檢驗機構重新檢驗。
第四十四條進口煙花爆竹應符合下列條件:產品及包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符合國家有關環保方面的標準;產品使用、安全說明應有中文版本;《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出口煙花爆竹應符合《出口煙花爆竹檢驗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產品質量和圖文標志應符號出口目的國的相關標準。
第四十六條經資格認證的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購進煙花爆竹,需憑與供貨單位簽訂的有效《江蘇省煙花爆竹購銷合同》,由各市煙花爆竹行業管理協會(或市安全生產協會)備案并核發專用封簽。
第四十七條從省內外生產企業購入煙花爆竹,必須使用全省統一合同文本《江蘇省煙花爆竹購銷合同》,并施行封簽管理。購銷合同除具備品名、數量等主要條款外,還應注明各種煙花爆竹所用煙火劑成份。
第四十八條專用封簽是合法煙花爆竹產品的安全標識,由各市煙花爆竹行業管理協會(或市安全生產協會)核發給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和持有批發經營銷售許可證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四十九條《江蘇省煙花爆竹購銷合同》和“專用封簽”實行全省統一文本,由省安全生產協會煙花爆竹專業委員會印制。
第五十條購銷合同文本一式四聯,第一聯由供貨方留存,第二聯由購貨方留存,第三聯隨貨同行,作為辦理準運證和運輸途中接受檢查的憑證,第四聯為存根聯。
第五十一條省安全生產協會煙花爆竹專業委員會應建立煙花爆竹購銷合同的計算機管理系統,統一對全省煙花爆竹購銷合同進行統計管理,并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省內煙花爆竹購進品種、數量、流向及封簽編號情況,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公安廳備案,省轄市、縣級批發經營單位要向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備案。
第五章 儲存管理
第五十二條煙花爆竹成品及原材料儲存倉庫的結構、布局、安全距離等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的要求。
第五十三條倉庫的儲存量,應根據安全距離,適量存放,最大存放量不能超過《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中規定的存藥量。不得超過核定的產品種類和數量
第五十四條產品可堆垛存放或貨架存放。堆垛(貨架)與堆垛(貨架)之間應留有不小于2.0m寬的運輸通道,堆垛或貨架距內墻至少保持0.45m的距離,產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2m,貨架高度不得超過1.85m。
第五十五條藥物原料要分類專庫儲存,嚴禁混存。庫房區內應分別設置相應的消防栓、水池、滅火器材等消防工具。庫房內應有測溫、測濕計,每天進行檢查登記,做好防潮、降溫、通風處理。
第五十六條倉庫內嚴禁使用油燈、礦燭等明火照明。庫內不應安裝電氣設備,如確需安裝,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第五十七條庫房地面應為不發火花的地面。危險品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倉庫面積小于150m2,且長度小于18m時,可設一個。庫房的門應為雙扇外開門,不得設門檻。倉庫內任一點至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15m。
第五十八條倉庫要采取通風、降溫、防潮和防小動物等措施,庫內最高溫度不應超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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