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分析鑒定,所需費用由事故發生單位支付。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市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應根據事故調查和對事故責任的認定情況,依據法定職責,在30日內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或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依據事故事實、證據和法律、法規規定,科學分析,充分論證,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并對事故調查報告中的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及處理建議取得一致意見。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向負責事故調查的市政府提交。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 市政府在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最長不超過30日。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應按照市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事故發生單位應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市政府設立事故調查專項經費,用于支付事故調查的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事故發生單位是指:
(一)造成本單位員工或其他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單位。
(二)甲單位員工參加乙單位生產并由乙單位負責指揮,發生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是乙單位。
(三)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依法將部分工程發包給專業承包或者勞務承包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事故發生單位是專業承包或者勞務承包單位;非法發包的,事故發生單位是總承包單位。
(四)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其他單位。
第十八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一般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蘇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科學研究實驗安全風險評估操作指南(…
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江蘇省職業病防治條例【2024年修訂】
無錫市實施《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江蘇省消防條例【2023年修訂】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修訂】
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江蘇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
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江蘇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